问:谁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答: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蒐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帐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资料及其财务帐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问: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答: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问: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麽类别的财务机构?
答:财务机构包括
託管机构;
存款机构;
投资实体;及
指明保险公司。
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属于「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机构,须履行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责任。
问: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麽类别的帐户?
答:财务帐户包括 –
託管帐户;
存款帐户;
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
及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问:财务机构如何将资料传送予税务局?
答:财务机构会将须申报财务帐户在某一年(例如二零一七年)的资料在下一公曆年(即二零一八年)的五月提交予税务局。税务局会在同一年度(即二零一八年)的九月向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传送有关资料。税务局将建立一个安全和专用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供财务机构使用。
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包括 –
帐户登记(即开立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提交通知;
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检查提交报表的状态;及
修改已提交的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税务局计划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以及此后的每年一月)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向全部有维持须申报帐户的财务机构发出电子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自动交换资料报表。
问:税务局如何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
答:与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只会为香港有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伙伴。两类协定均就保障纳税人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方面,提供国际标准所订明的保障。这些保障将适用于为自动交换资料目的而交换的资料。
此外,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订明,所有交换的资料均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则及资料私隐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则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暂停有关资料交换安排,甚或可终止与相关伙伴的自动交换资料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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