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在香港可于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资料,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自动交换资料)。
政府于二零一六年一月提交了条例草案,有关条例草案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
香港会在互惠原则下,跟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伙伴,进行自动交换资料。已签订的双边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为自动交换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香港仍需与相关的全面性协定/交换协定伙伴签订主管当局协定,有关主管当局协定就自动交换资料标准所收集资料的传送安排作出规范。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标准下,财务机构须根据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收集并向税务局提交该些帐户的所需资料。相关资料会每年被交换。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该些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该人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或如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该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行使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
帐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证明,使财务机构能识辨须申报帐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设立的网站内,就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提供有关个别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分规则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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