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税率
(1) | 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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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团 |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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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团以外的人士 | : 15% |
(2) | 特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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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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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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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适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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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以下是适用于法团及法团以外的业务,以及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者在不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税率。
适用于法团的税率
课税年度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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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及其后 (注) | 16.5% |
(注)
(1) 根据2017-18年度财政预算案,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4) 2013/1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5) 2012/1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6) 2011/1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2,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业务的税率
(注)
(1) 根据2017-18年度财政预算案,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4) 2013/1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5) 2012/1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6) 2011/1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2,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扣存款项
香港付款人须为清缴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税款而扣存以下款项:
直接安排演出
课税年度 | 税率 | 扣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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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及其后 (注) | 15% | 总款额的10% |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个别人士或合伙人士
课税年度 | 税率 | 扣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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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及其后 (注) | 15% | 总款额的10% |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法团代理人或法团
课税年度 | 税率 | 扣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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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及其后 (注) | 16.5% | 总款额的11% |
(注)
(1) 根据2017-18年度财政预算案,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4) 2013/1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5) 2012/1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6) 2011/1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2,000元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