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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公司主体资格公证
    新闻分类:律师公证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16-11-244    文字:【】【】【

    外资公司主体资格公证

    如是在海外设立的公司(如:香港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塞舌尔公司,萨摩亚公司等)在中国国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法律诉讼、申请商标、进行项目投标或者设立内地办事处等,都需要对外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

    常见的用于大陆的外商投资公证常见的分为两种:一种是香港公司用于国内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另一种是在其他国家设立外资公司用于大陆的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根据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规定,在我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提供外企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公证案子的共性在于如果不通过合理合法的流程和渠道做认证,那么客户拿到的手里的往往是一纸废纸。不仅仅是浪费了财力人力物力,更为重要的是错过了因公证而需要解决的事情,损失非常大。

    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联系顾问,免费咨询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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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756  更新时间:2016-11-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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