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随机申报,即是因有指定事故而须向公司注册署所作的申报。下面是应作申报的事故:
(1) 更改公司章程大纲内的目的条款;
(2) 没有股份划分的公司其成员名数超过注册人数;
(3) 私人公司变为公开公司;
(4) 公开公司发行股份;
(5) 散发集资章程;
(6) 配售股份;
(7) 因改组安排而配售股份;
(8) 调用公司利润配售红股;
(9) 节减公司股本;
(10) 发行分类股份;
(11) 更改存放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地点;
(12) 公司订立抵押;
(13) 公司购入已有抵押物业;
(14) 公司接收人或是特别经理人任命;
(15) 公司抵押文件存放地点更改;
(16) 公司质押纪录册存放地点更改;
(17) 外国公司在香港抵押物业;
(18) 更改公司注册办事处地点;
(19) 公司成员名册存放地点更改;
(20) 公司重要会议纪录;
(21) 公司会议纪录存放地点更改;
(22) 撤除公司核数师任命;
(23) 公司核数师辞职;
(24) 公司董事或公司秘书辞职;
(25) 公司董事任命;
(26) 更改公司董事和公司秘书名册存放地点;
(27) 法庭颁令批准公司和成员或债权人等妥协;
(28) 法庭颁令批准公司改组;
(29) 法庭依据《公司条例》第一六八A条颁令;
(30) 海外公司有关详情有改变;
(31) 海外公司撤离香港。
绝大部分需要申报的详情,均须依指定格式填写呈交。申报表必须以英文或中文编写。
假若香港公司注册署长认为申报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他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46条第2款,发出通知,表示有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接到通知后,有关公司有额外十四日时间重做有关文件,逾期即属违例。不过,必须强调,公司注册署长无法定责任通知有关法人公司其汇报文件有问题。
《香港公司条例》第三四八条授权香港公司注册署长拒绝接受任何他认为违法或无效的文件。若公司注册署长引用这条法例,有关方面可在四十二日之内向法院上诉,请求推翻香港公司注册署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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